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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20:25:53编辑:锣鼓喧天网浏览(84)
1、条件关系之判断对于第一种跟帖人,他∕她的披露行为显然直接导致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被不特定的网民知悉,没有他∕她首次发布信息的行为,被搜索人的隐私就不会被广大网民知悉。
然而,这个事件中赞同者所提出的意见似乎都是以世俗化的名义在进行倒行逆施。其直接后果是通过法律型塑了大批不被信任的妇女—所有穿戴面纱(主要是指Burqa,面纱中的一种)的、原本自由的妇女—都被当作了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
这三种人在19世纪被看做是危险,而福柯则认为这是一种新种族主义,与传统的种族主义不同,受歧视和隔离的对象不是在血统上被贬低的人,而是在精神上、在生理上被贬低的人。是否被信任、是否被规则认可完全依赖于其行动的真实性和其一贯的表现。至于这之所以成为可能,并且在一个长期的社会文化演进中成为不言而喻,则是社会系统的功绩。关于这个问题,在正文部分的论述中,我发现:法律试图在解纷、给人以解放的过程中由于过度规制而使解放的目的陷落。{3}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神秘性对规则形成的影响。
但是,或许这样一个很小比例的因素足以造成极大的影响。{1}3正是因为结构维度和文化维度的同时存在,人类的行动才表现出各具特色的多元性。网络暴力淹没了王菲,人肉搜索使得王菲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深切关注。
[19]隐私权承载的是一种个体不受社会干涉的想象。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民行使其言论权和监督权的体现。中国网民文化就是扩大化了的、电子化了的社区伦理文化。只有明白这种逻辑,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王菲所在的广告公司也要辞退他—工作单位也是影响个体自我特性建构的重要社会网络。
但事实上,搜索方可以在法律体制当中找到其理据。它多涉及婚外情等涉及家庭安全和家庭价值的事件。
比如,江苏徐州就在《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以保护隐私权的理由对人肉搜索进行了规制。隐私权的想象在当代中国也逐渐发展起来。[23]对于维护群体道德的目的而言,网络上的大批判和大揭发乃是一种耻辱刑。我们每天也发出很多数字信息。
因此,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9]后一类信息具有社会公共性:它们构成了我们成为一个社会成员并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交往的必要公开对象。该处理方式基本是根据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对于官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克减。[3]http://news. sina. com. cn/c/2009 -01 - 19/032017070889. 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5月1日。
由此看来,人肉搜索的规制问题就其法律方面来看乃是两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对于后者而言,人肉搜索乃是一种道德言论。
隐私权同样承载了某种集体性的价值。网民开始主动参与了互联网内容的创造。
人肉搜索侵害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主要是擅自公开、传播他人的私人信息,例如将他人的相片、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以及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破坏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权。我们已经在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当中看到了这种冲突。人肉搜索实际上展现了以隐私权为代表的自由个体主义文化和以公众揭发批判为代表的中国网民文化之间的根本价值冲突。每一次对于阶级敌人的处理都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上。隐私权要区分纯粹私人的信息和具有公共性的信息。在人肉搜索事件中,我们就看见了信奉自由个体主义的共同体与网民伦理共同体之间的冲突。
网民的回应则是:我道德上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我不怕人肉搜索。网民的谴责行为不仅仅体现在网络上的义愤表达,甚至体现在对其家庭和工作单位的抗议上。
数字化和互联网大大便利了我们的生活。[11]这非常类似于美国宪法上著名的AY.Timesv.Sullivan的逻辑:针对政府官员的言论在宪法上的保护近乎绝对。
政府在两个共同体的价值冲突之间面临着抉择的困难。在世界上法律最为发达、法律最为民众所重视的美国,法律(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在面对诸如宗教、族群以及家庭/性道德的问题上都会面临文化冲突的巨大挑战,并且目前很难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家庭就是中国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网络:儿子成为今天这个样子,父母当然要负责任,养不教,父之过。现实社会网络中的信息可以很快变为虚拟网络中的信息。它是新的,因为它的原理不是几何学算法,而是反映在虚拟网络中的社会大众通力合作的信息搜集和消息传播。因此,目前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论都围绕着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矛盾及其平衡的可能性而展开。
如果嫌疑者的原籍或原工作单位在外地,人们就要长途跋涉,查遍祖宗八代和前生今世。支持人肉搜索的人们则诉诸另外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即言论自由权。
因此,所谓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区分日益变得模糊。但对于中国网民文化来说,这个逻辑不成立。
隐私权进而要求政府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搜集、传播和评论。对于王菲的内查外调和公判大会似乎在一夜之间就完成了。
[4]无论是在司法判决还是在立法提议当中,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理由大部分诉诸的是个人的信息隐私权。[15]20世纪的美国法院进一步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法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权利。[8]Viktor Mayer-Schonberger, Delete: The Virtue of Forgetting in the Digital Age,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p. 2.[9]参见刘德良: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问题思考,http://topic. news365. com. cn/rrssxgpr_6521/200807/t20080714_194753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5月1日。在后面一种问题上,人肉搜索仍然处于两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微妙界定和具体平衡的泥潭中。
特别是RSS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一对多格局(书、电视、广播、报纸)、或一对一(电话、信件、电报)状况,变成现在的多对多。自杀前在死亡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这体现为民法当中的安宁权概念: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空间。信息搜集发布阶段跟隐私权密切相关。
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物,我们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讯。因此,隐私权问题总是与言论自由问题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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